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0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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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
一 新收入所由中央台查驗院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 其他犯罪資料。文件不齊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由名藉通知院檢)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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