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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2.27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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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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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7
七、學業成績之計算標準及處理方法如下: (一) 甲等:得分在八十分以上者應予獎勵。 (二) 乙等:得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 丙等:得分未滿六十分者,應由導師予以特別指導。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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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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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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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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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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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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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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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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