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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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荐任視察人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 曾任本部監所司編審,專員三年以上並曾在監、院、所服務五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 曾任監所副所副首長二年以上或監、院、所秘書、分監長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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