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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28
現在位置:
信託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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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31 條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 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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