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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2:52
現在位置:
信託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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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26 條
受託人依前條但書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 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前條但書情形,該第三人負與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同一之責任。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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