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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5:20
現在位置: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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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 問若干人。 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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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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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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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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