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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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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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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中戒治所聘請戒治處遇課程師資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8
八 凡有前科、不良紀錄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不得受聘為教師;已聘用 者,得予解聘。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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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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