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教師除須專科以上學勵,並對所擔任課程學有專精外,尚需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學系所以上本科總畢業者。 (二) 非本科系畢業,但曾修畢所任課程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者 。 (三) 通過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者。 (四) 曾在公私立機構擔任與所授課程相關之專任有給職工作二年以上, 且無不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