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