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