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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7
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7
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7
七  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 (工場主管) 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