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託代領 (一)受託人應攜帶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委託書,其本人及委託人之 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發還保證金窗口領取。如經審核 不符規定命補正後再行辦理。如無繳款收據應由原繳款人親自領取 。 (二)保證人死亡,由共同繼承人之一代領,受託人應提出保證人之除戶 證明,繼承系統表、共同繼承人委託書、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 原繳款收據、共同繼承人及受託人之身份證、印章以憑辦理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