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
2
二  政風人員甄審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五至十七人,由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或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席。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所屬政風人員選舉產生,其
    產生方式自訂之。
    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 (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