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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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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處理原則
(一)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飲食及物品。
(二)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飲食、物品。
(三)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
      反比例原則。
(四)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但仍適用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六)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可寄入飲食、物品,寄予禁止接見被告飲食
      、物品,以家屬且能證明者為限,並附身分證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