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30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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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5
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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