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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17:36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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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3
三 志工條件: (一) 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與耐心,品行端正 ,通曉國、台語。 (二) 稍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本所講習、訓練者。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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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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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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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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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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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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