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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務委員會會議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3
三  監務委員會會議,以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因故不克出席時,設有副
    典獄長之監獄,由副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均不克出席時
    ,由典獄長指定秘書、資深之監長、科長或其他主管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會議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經典獄長許可,並應由其職務代
    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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