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
(一) 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相關科室
主管及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執行審查小組,以落實緩起訴處分之執
行。
(二) 為落實焦點管理,期使有專人熟悉緩起訴處分之運作模式,以增進
執行效率,各檢察機關執行科及觀護人室以規劃成立專組,專股輪
分緩起訴處分命令案件為原則;惟各檢察機關如因人力配置,為求
行政負擔之公平性或行政歷練之需要,得視各單位之業務考量實施
輪分或輪調等方式辦理緩起訴處分命令之執行。
(三) 為加強職務分工與授權,以提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執行效率,檢察
官得視業務性質,指派檢察事務官襄助處理緩起訴處分案件。
(四) 為緩和觀護人室人力之不足,於觀護人員額未能充實前,各檢察機
關應指派書記官或其他文書佐理人員協助觀護人執行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