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8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9
九 隊員應按規定時間親自參加服務工作,並簽到退及填登服務日誌,每 日送閱。如有事故須事先調班,並報請隊長或知會本所服務處。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