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3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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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4
四 本隊隊員參加條件如下: (一)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服務熱忱。 (二) 通曉國、台語。 (三) 具有書寫能力。 (四) 品行端正,有耐心與愛心。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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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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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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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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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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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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