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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1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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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2
二 本隊隊員若干人,經本所遴選社會熱心公益人士,實際參與本所服務 工作滿二個月績效良好,由本所發給志工聘書,始為本隊正式隊員, 均為無給職志工。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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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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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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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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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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