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推動自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3
三  志工工作及遴選條件如下: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及諮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所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為一次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所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
      心與耐心、品行端正熱心公益,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服務講習訓練
      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