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2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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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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