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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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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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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2
二、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偵查 、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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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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