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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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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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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3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接聽事項記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並交由收發室依 收文程序處理。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專員或主任處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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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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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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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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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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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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