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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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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79.07.09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第 4 條
法務部應就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 項,綜合考評其成績,並視業務需要,適用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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