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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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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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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5 條
法院就核發通訊監察書之聲請,其准予核發者,應即製作通訊監察書交付 聲請人;不予核發者,應以書面復知聲請人。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調取票 聲請之准駁,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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