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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5:28
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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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28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通知受監察人時,應副知執行機關、 檢察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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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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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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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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