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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18 條
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時,發現有應予扣押之物,或有迅速處理之必要
者,應即報告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
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