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 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 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 本法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 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 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 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 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