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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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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1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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