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10
十、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三)品德、操守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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