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政風機構對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另
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
構處理,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認為涉及行政責任者,經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簽報機關首長追究其行政責任,並將
行政懲處結果循政風體系層報法務部廉政署;涉及刑法瀆職章節
之洩密情事者,報經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查後,函送法務部廉政
署立案偵辦;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依貪瀆案件處理。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機
構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
因及管道,以資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