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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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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9
九、政風機構人員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會同) 監辦採購時, 遇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之採購應迴避事項,應主動迴避;違反規定者 ,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不周責任。
憲法法庭判決
0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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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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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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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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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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