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第 16 條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應遵
守事項如下:
一、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二、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三、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
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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