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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移送刑事案件偵辦權限,爰修正第二項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