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4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
書面通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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