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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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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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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16 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 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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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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