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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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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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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8 條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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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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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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