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原條文規定,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定期申報時(就職申報時除外),應每年辦理 變動申請,然而縣(市)議員未被納入規範,爰修正本條將縣(市)議員納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