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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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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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