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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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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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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 6 條
政風機構之名稱為處、室;並得視業務之繁簡,下設次級單位辦事。 政風處置處長,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政風室置主任。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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