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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5 條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書,應隔離辦公,與有關單位會
商時,亦應採取隔離措施。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注意防止
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有限制,會商經過並應紀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