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 習效果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