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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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個人榮譽觀護人每年參與觀護工作相關之訓練不足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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