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2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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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
    、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社區、機
    關(構)遴聘之。
    團體榮譽觀護人,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