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5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點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 二、本點第一項之「設有輔導專業人員」係指經考試領有證照之從業人員,此條件太 嚴苛,故放寬條件,僅規定須置有「輔導人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