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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5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一、本點將「觀護志工」修正為「榮譽觀護人」。
二、本點第一項之「設有輔導專業人員」係指經考試領有證照之從業人員,此條件太
    嚴苛,故放寬條件,僅規定須置有「輔導人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