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團體榮譽觀護人應自政府合法立案,置有輔導人員之社會福利、教養 、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及其他相類之公益團體、社區、機 關(構)遴聘之。 團體榮譽觀護人,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備查。
五 團體觀護志工應經政府合法立案,設有輔導專業人員之社會福利、教 養、心理、輔導、教育、宗教、慈善等公益團體、社區、機關 (構) 遴聘之。 團體觀護志工,應將其輔導工作人員造冊送檢察機關核備。
五 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