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機關應斟酌轄內地理環境、人口、經濟、犯罪狀況等因素以定榮 譽觀護人之遴聘數及分佈;並將聘任之個人榮譽觀護人、團體榮譽觀 護人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協助檢察機關辦理下列事務,並受 觀護人之指導: (一)辦理社區處遇事務。 (二)執行保護管束事務。 (三)其他司法保護事務。 團體榮譽觀護人辦理前項事務時,不得實施個案之個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