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實習成績之考評: (一)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專業能力百分之三十 、實習週誌百分之十五、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百分之十五、出 勤情形百分之十五。 (二)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任觀護人 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地檢署製頒實習證書。 (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地檢署不予實 習成績或證明。